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高涵)
近日,澧县检察院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覃某某未经某知名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擅自将该注册商标印刷并销售,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难道就不用承担责任吗?答案是:当然需要。在对覃某某不起诉后,检察机关还要对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今年以来,该院严格依照上级部署,深入落实“行刑反向衔接”试点院工作,办理了一批反向衔接案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数份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均得到回复并采纳,行政机关对相关人员、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对接案件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本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立即接收案件线索并受案开展调查,切实做到案件办理“无缝衔接”。
院领导主持公开听证会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该院就本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红主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等参加,并围绕本案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必要性各自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认可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覃某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该院及时向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提出了对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3年12月19日,该局依法对覃某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覃某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机结合,提供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良好样板,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下一步,澧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切实提高行刑反向衔接的效率和精准度,实现行政检察工作的高质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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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